国际常设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37页(866字)
又称“常设国际法院”。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创建的常设国际审判组织。1920年12月国际联盟大会通过《国际常设法院规约》,并决定以议定书形式提交国联会员国签字和批准。1921年9月规约生效。1922年2月15日国际常设法院在海牙正式成立。签署并批准议定书的国家为规约当事国,先后共有50个国家接受规约。1921年9月国联大会和行政院选出11名法官和4名候补法官(1930年取消候补法官,法官增至15名),任期9年,可连任,席位按地域分配。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合议庭、分庭和书记官长。法官地位独立,原则上不得撤换,在任期内享受外交特权。诉讼中当事国一方或双方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时,有权派出特设法官。法院规则最初于1922年3月通过,经几次修改,最后文本在1936年3月颁布。在这(1936年2月1日)之前,国联大会通过的修正规约草案1929年9月也生效。法院受理规约当事国提出的具有国际性质的争议,对国联行政院或大会咨询的争端或事务发表意见。审理案件只能建立在条约和协定的基础上,对未接受“任择条款”的国家不得行使强制管辖。法院应依国际法解决提交它的各项争端,并根据法官多数意见作出判决。1922年6月法院举行第一次正式会议,以后每年开会一次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1940年夏,德军占领海牙,法院迁至日内瓦。1945年10月法院最后一次开庭;1946年1月30日法官宣布辞职;1946年4月18日法院根据国联大会决议解散。常设法院一共判决22个诉讼案件,发表27项咨询意见,其中相当部分(11项判决、18项意见)是关于巴黎和约的条款和战后处置事项的。法院与国际联盟有各种联系,其法官由国联行政院和大会选举产生,经费由国联负担,只有大会和行政院可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但法院不是国联的组成部分和司法机关,而是独立于国联之外的国际司法组织,其规约也不构成国联盟约的一部分。在国际常设法院解散同一天,联合国国际法院宣告成立,继承常设法院的管辖权,并全盘采用了常设法院1936年规约和规则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