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农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06页(613字)
指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根据1979年8月1日农垦部颁布的《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规定,国营农场的土地、森林、橡胶林、防护林、草原、矿山、水域以及其他一切生产资料和财产,属全民所有。国营农场的职工,享有国家职工的待遇。同时规定了国营农场的管理体制和基本制度、经营方针、经营管理、分配方式和职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国营农场在创业和发展过程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对农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为中国农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在其经营管理体制和基本制度上也存在一些弊端,存在着职工吃农场“大锅饭”的问题。借鉴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成功经验,国营农场试办职工家庭农场,也给搞活与发展农场经济带来新局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84年9月,农牧渔业部发布了《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章程(试行草案)》。该章程规定: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领导下,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同国营农场在行政上是隶属关系,在经济上是合同关系。承包合同是国营农场同家庭农场相连结的纽带和处理双方经济关系的凭证与依据。章程还规定了职工家庭农场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职工家庭农场的建立和发展,是国营农场管理体制的创新和变革,对于解放生产力,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商品生产,搞活农垦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