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15页(268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战斗力。(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不同,本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过失。(4)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中国《刑法》第37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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