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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18页(1357字)

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指对死者的财产依法进行继承的制度。它以私有制为前提,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并受到政治制度的制约以及伦理、宗教观念的影响。原始社会的最早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下,没有剩余产品,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继承始于母系氏族社会,经历了母系继承制和父系继承制,但这种继承是靠习惯来调整的,尚不具有法律制度的性质。直至奴隶制社会才形成了部落酋长的世袭制和财产继承制,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才有了法律制度意义上的继承制度。人类社会的继承制度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四个阶段。奴隶社会继承制度的特点表现在:以奴隶占有制及大家族所有制为经济基础;继承的客体包括身份、财产和奴隶;继承以男系为中心,以家族为基本单位,男女不平等;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以强制继承为原则,家内继承人无权拒绝继承,继承为概括继承和无限责任继承,等等。封建社会继承制度的特点是: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经济基础;继承以家为本位,主要财产如不动产实行一子继承,而且多实行长子继承,一般财产诸子均分;在许多国家,特别是东方国家,实行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并行的继承制度,家长身份的继承是继承家庭财产的前提条件;继承男女不平等,男尊女卑,歧视非婚生子女;强制继承仍为多数国家的继承原则,等等。资本主义社会继承制度的建立,完成了由古代继承制度向近代继承制度的转变,其特点有:以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取消身份继承,除个别国家外,继承以财产继承为内容;在继承权上,取消一子继承制,实行子女不分男女长幼均等继承;改强制继承为自愿继承;普遍承认遗嘱继承,同时采用特留份等相应制度限制遗嘱自由;妻子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地位有所提高,但在继承权上还存在男女之间、夫妻之间、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之间事实上甚至是形式上的不平等。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但并不废除继承权,社会主义的继承制度与以往继承制度的不同在于:(1)继承权的主体是广大的劳动者;(2)继承权男女平等;(3)继承制度旨在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和遗产继承权,发挥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社会财富积累,安定社会秩序,保障财产的正常流转。当代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继承制度有如下倾向:一是继承制度日益受到重视,继承立法得到加强;二是强调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相结合,赋予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的人取得遗产的权利,规定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人丧失继承资格;三是注意保护女性、老人、未成年人、胎儿及病残人的继承权利;四是提高非婚生子女的继承地位,等等。继承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组成部分,反映了家庭的职能。继承制度按适用继承规则的不同,分为单一继承制度与复式继承制度。单一继承制度是指不问遗产的种类、来源,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祖遗财产还是新取得的财产,均适用同一继承规则的继承制度。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采此制。中国亦同。复式继承制度指对于不同类型的遗产,适用不同的继承规则的继承制度。例如,英国历史上曾对动产和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同的规则,动产由继承人平均分配,不动产则由嫡长子继承。俄国旧法和美国的有些州规定,被收养人无直系卑亲属时,其遗产按来源由生父母或养父母的血亲继承。此制也为日耳曼法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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