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院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91页(689字)
指一些国家设有上下两院,分担议会职能的制度。起源于英国。后为一些国家所采用。议会采用两院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防止专制,使上下两院之间处于牵制与均衡状态,并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以及防止议会草率立法等。两院制的议会,下院一般叫众议院、国民议院、平民院等。上院一般称为参议院、联邦院、联邦议会、贵族院等。两院的议员一般都经由选举产生并定期改选,辅之以任命、指派等方式。两院都有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政府权,等等。但两院又有许多差异。如在立法权的规范、实际运用、立法程序等方面都有些区别。如在美国,政府要向众议院提出财政预算法案,众议院独占财政法案的接受权,拥有财政法案的先议权。然而参议院在众议院审议通过之后,仍有依照一般立法程序进行审议的权力。非经参议院通过,财政法案不能成立。两院的财政权基本上是平等的。同为财政法案,日本的众议院拥有优越于参议院的权力,而瑞士宪法规定,拟定每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家决算及发布发行公债法令属于两院管辖事项,其立法程序中没有任何一院拥有优先或优越的权力。由此可见,两院的关系及权限在各国不同,这取决于各国阶级力量对比和统治阶级内部各派势力的消长。总之,要使它们相互制约,保持均衡,以达到维护政权稳定的目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机关也实行两院制。如原苏联和前南斯拉夫的联邦议会都是由两院组成的,但其目的不是为了用上院抑制下院,而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民族问题。如原苏联设有民族院,其原因就是它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应当有一个代表一切劳动者共同利益的联盟院,同时也应当有一个代表与民族特点相关联的各民族特殊利益的民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