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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20页(477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非国有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侵害的对象限于本单位资金。(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明知是单位资金,而故意非法暂时占有、使用,具有归还的意图,而没有不法占有的目的。(4)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中国《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退还,仅限于客观上不能归还,而不是不愿意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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