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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整顿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64页(561字)

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由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进行的促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复苏和执行和解协议的更新生产经营的过程。它是和解协议生效后的必然结果。破产整顿是中国破产立法的创造,有两个显着的特点:(1)进行破产整顿取决于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认可,和解的目的在于整顿;(2)企业的整顿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进行破产整顿,负责整顿的机构应当拟出企业整顿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组织实施。企业整顿方案的主要内容有:(1)企业濒临破产的原因分析;(2)整顿的期限和目标;(3)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措施;(4)保证和解协议执行的措施;(5)其他涉及到企业整顿的有关内容。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债务人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依债务人的申请或依职权终结对该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在整顿期间,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1)不执行和解协议的;(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3)有《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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