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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通谋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92页(370字)

事前通谋共犯的主观罪过形式。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就已形成。详言之,在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犯罪行为以前,各共同犯罪人就对犯罪的实行进行了谋划和商议。至于谋划和商议的具体方式是书面还是口头,商议和谋划的程度如何,在所不问。事前通谋的共犯由于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共同犯罪人对于要犯什么罪、犯罪的目标、方法、时间、地点以及如何分工等等,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密谋策划,所以,犯罪更容易得逞,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更大。事前通谋的共犯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中国《刑法》规定,有的共同犯罪必须以事前通谋为前提,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事前无通谋的,则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只能单独构成窝藏罪、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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