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97页(1584字)
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措施。在中国,它是处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等的重要方式之一。可分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前者又可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后者是指由法院调解。(1)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等主持下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必须遵照国家的法律、政策;必须取得当事人同意,不得强迫。人民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起诉。(2)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调解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无强制力。它分为三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调解。主要有农村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二是国家合同管理机关调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法人之间、个体经营户同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三是公安机关调解。由公安机关调解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3)仲裁庭调解。中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4)法院调解。由法院主持调解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对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案件除外。法院调解的原则:①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情况下调解。②自愿调解,可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涵:一是自愿接收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即使人民法院认为经过调解能达成协议的,也不强迫调解;二是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外界的勉强行为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合法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也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也要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其内容符合法律的,才能批准。法院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都适用调解。调解由合议庭主持,也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可以在法庭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调解。除法定原因不应公开进行的外,应当公开进行。调解不应经久不决。调解后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判决。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后,制作调解书,确认调解的法律效力,结束诉讼。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以当事人双方各自签收的时间为准。如果在调解中,人民法院需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同意,并应将调解书同时送达第三人。在调解书生效之前,有一方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视为调解不成,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告知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继续审理案件,依法及时做出判决。人民法院并非对所有调解的案件均需制作调解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但是,这种规定只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的案件,在达成协议后都必须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产生两方面的后果:(1)在程序上,表明结束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不再继续审理本案或者以另外的形式解决争端。当事人也不得以调解协议的内容提起上诉。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有正当理由反悔的,也不能擅自收回调解书另行审理,而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2)在实体上,如果调解书的协议内容属给付性质的,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按照协议内容给付对方一定的财产、金钱,或完成一定的行为。如果调解书的协议内容属变更性质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便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发生变更。如果调解书的协议内容属确认性质的,双方当事人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各自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