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14页(601字)
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项:(1)本人的事务和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事务须合法,如为窃贼隐匿赃物等不得构成无因管理;事务非本人专属,法律规定或性质上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事务如结婚、离婚等以及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不能成为无因管理上的事务;虽然本人与管理人共同的事务中,对属于本人部分的事务可以成立无因管理,但纯为自己的事务不得构成无因管理;宗教、社交等不适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所谓管理行为,即管理人对事务进行管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包括保存、改良、利用、处分等。管理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2)管理人有为本人管理的意思,也称管理意思,指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有为本人谋利益、将因管理而生的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即应使本人原有的利益增加或使其利益不被减损。(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负有公法或私法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不得构成无因管理。但如果合同义务人的管理行为超过合同的约定,仍有可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是否具有管理义务应以客观的判定为准,如客观上并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自己有义务而为的管理行为,仍能构成无因管理。(4)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本人可得推知的意思,应以社会一般观念为标准,通常情况下有利于本人的利益的即可推定为不违反本人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