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40页(676字)
指为了实现不公平的意外利益而实施的违背社会公平观念的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源于英美衡平法,早期的衡平法关注的是行使协议所规定的权利的公平性。随着时代的发展,显失公平的适用范围日渐拓展,其种类越来越多,但是,由于许多显失公平的行为逐渐独立而成为一种独立的可予救济的行为,因此,在现在,显失公平主要涉及到契约方面的问题。通过显失公平理论的适用法院可以拒绝执行他人间订立的不公平契约,拒绝执行不公平的契约条款和限制不公平的契约条款的适用,借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显失公平适用到契约领域主要是为了使法院可以明确地反对显失公平的契约或契约条款,而不用再借助于诸如对价理论、合同落空理论等间接手段。中国民法借鉴了英美衡平法和制定法上的制度,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显失公平的制度。一般认为,显失公平的行为主要是发生在一方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而提出或接受对方提出的重大不公平的条件。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具体说来,显失公平适用的情况有:利用消费者因为身体上的虚弱、无知、疏忽、不能理解契约的用语而与消费者为交易,尤其是在契约中规定了担保、限制赔偿或授予程序上的利益条款时;交易的价格大大地超过了在同样市场或类似市场中所为同类财产或服务的交易时;契约相对人从契约交易中不能取得实质上的利益时;所订立的契约由于订约人的引诱而完全一边倒地有利于订约人时;订约人所作的陈述是误导的而相对人因为信赖此种误述而受到损害时。显失公平的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撤销此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