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18页(261字)
1931年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训政”时期的根本法。分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要、国计民生、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八章,共89条。其内容包括:(1)确认国民党的统治权,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2)强调对人民权利的法律限制及人民须承担的多种义务。(3)规定了义务教育,开发农田水利,改良劳工生活等。(4)规定国家要设立农业金融机关、兴办矿业、航空业等。(5)“约法”的解释权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