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自伤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38页(430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战时的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自伤身体是指有意识地自行伤害自己的身体,或请求、授意他人伤害自己的身体的行为;伤害身体部位、伤势轻重等因素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自伤致死的,按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逃避军事义务,是指逃避作战之义务。情节严重是成立本罪结果加重犯的条件,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军队指挥人员自伤的;多次自伤身体的;唆使、煽动他人自伤的;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自伤身体的;自伤身体逃避了军事义务却又骗取荣誉的;自伤行为导致军心涣散、影响战斗力的,等等。(3)犯罪主体是军人。(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34条规定,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