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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44页(666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招收公务员制度和招生制度。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为两个罪名,即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临时用工等工勤人员之外的正式工作人员;“学生”是指各类大专院校的学生。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基于私情私利而弄虚作假,或者帮助应招者伪造资格证明、伪造或篡改履历档案,或者考前泄露考试考核内容、考后伪造或篡改考试成绩,或者伪造或篡改应招者的体检报告,或者因受贿而徇私舞弊等,招收录取不符合条件、资格的人员。情节严重是成立本罪的必备要件,它一般指多次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一次招收多名公务员、学生员,受贿招收不合格成员,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而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等等。(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通常是各级招收公务员的机关、单位和教育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人事管理、档案管理、考试考核管理以及其他具有招收、录取职责的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主观上“明知不符合招收、录用、录取的条件”为要件。如果主观上存有严重过失,则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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