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016页(357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罪名。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生活秩序。侵害的对象是公众安全的生活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一般的犯罪集团相比,其特点是:①行为手段的残忍性。②成员的有组织性。③地域上的势力性。④严重的危害性。(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中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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