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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人身保险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42页(995字)

指保额较小,手续简便,被保险人投保体格免检的一种人寿保险。简易人身保险适合于普通大众,性质上为生死两全保险。凡是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参加全勤劳动或者符合工作条件的人,均可以投保简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本人以及经被保险人同意的近亲属,可以作为简易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险期限,有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简易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投保年份为基础确定,最高保险金额为3000元人民币。保险费定期交纳,保险人没有催告义务。依照简易人身保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负有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的责任:(1)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死亡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而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者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者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和一肢永久完全残废,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于此情形下,简易人身保险证继续有效,并从确定发生保险事故次月起,投保人全数免缴保险费。(4)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而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者一肢永久完全残废,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半数;于此情形下,简易人身保险证继续有效,并从确定发生保险事故次月起,投保人半数免缴保险费。(5)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发生前述以外的伤害而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均按照丧失能力的程度,保险人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但最高给付以保险金额的全数为限,简易人身保险证继续有效。保险人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30%至50%的,从确定发生保险事故次月起,投保人半数免交保险费;保险人给付金额不足30%的,投保人继续全数交纳保险费;保险人给付金额超过50%的,投保人全数免交保险费。因为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情事;(2)被保险人的自杀或者犯罪行为,或者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死亡或残废;(3)战争或军事行动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对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者残废,保险人因有上列情形而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应当将终止简易人身保险的退保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但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尚不足1年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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