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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宣告

书籍:法律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21 16:27:1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66页(511字)

又称“宣告失踪”。

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居所,或者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没有任何音讯的状态满一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得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这是现代各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为了避免与失踪公民相联系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其财产权益,近亲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社会生活秩序。中国民法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是:(1)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最后获得该公民消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即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和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公告,期满后宣告失踪。失踪宣告的效力是,发生财产代管关系,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近亲属代管财产,并从代管财产中支付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维持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但失踪人并不因失踪宣告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影响其人身关系,当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后,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应撤销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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