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minist legal theory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50页(2993字)
在20世纪60年代,与民权运动、反战运动和其他“左”翼运动密切相关的女权运动重新在美国出现。作为新一波女权主义运动的结果,在19世纪70年代,法学院中女性学生和教员的数量有了急剧增加。并且历史上第一次法学院开设了有关妇女和法律的课程。在开始阶段,女权主义者所取得的学术成就主要是学说性的,缺乏理论,除了有一个重要的精辟见解:陈词滥调和固定不变的性别角色定位是有害的。但这为后来的理论性工作铺平了道路。
在21世纪,美国境内有许多女权主义者法学理论流派。所有这些都受到了法律现实主义者、批判法学研究运动和欧洲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女权运动者同意法律现实主义者和批判法学论者的关于法即政治的观点。女权主义者,与法律现实主义者、批判法学者和后现代派理论家一样,将法视为社会中创造出来的、为维持不平等而存在的、与现实无关的范畴和分支中的一种。比如,所有这些思想流派都认为,美国传统的自由派法学理论中最重要的公法与私法的对立,并不是对这两个领域不可分离、相互交叉的现实的描述,而是保守的描述(维持现存的权利结构而导致更多的不平等,如现行的财产分配制和妇女在家干活的无酬,似乎都是合法政府力不能及的)。
女权主义者的法学理论在美国始于1979年凯瑟琳·麦金农(Catharine Mackinno)第一本书《对工作妇女的性骚扰》的出版。该书不仅提出了对形式上平等的批判,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凯瑟琳·麦金农注意到形式上的平等只不过是给予男性化的女人权利,而这些给予非寻常女人以平等待遇的规则是由男人发展并为男人服务的。形式的平等在男人没有具有与女人相同的需要时,就无法给予女人需要的权利。进而,正如凯瑟琳·麦金农在她1987年的着作《未修正的女权主义》中所指出的,男人和女人并没有平等相处的倾向,如果一半的人的地位被提升,而另一半的人的地位被减损,我们就不可能得到一个两性之间毫无区别的社会。
对麦金农来说,不平等的根源或源泉在于,性现今被塑造成引诱女人服从的一种工具。尽管严格的性角色扮演和准则同样压制着每个男人和每个女人,但男人最后总是占上风,得到性愉悦,而且社会生活大多以他们的需要和欲望来定义。麦金农提出了一个支配理论(dominance approach)来确定一项规则或政策是否有性别歧视:关键不在该规则或政策是否给予处于相同境况的男人和女人不同待遇,而在于它是否加深了女人对男人的依附。尽管在讨论性别歧视时形式平等左右着美国的文化和法院,但麦金农提出的支配理论在学术界中被广泛采用。
联系性(或文化性)女权主义(产生)可追溯到卡洛尔·基里跟(Carol Gilligan)极有影响的《另一种声音:心理学理论和女性的发展》(1982)一书的出版。基里跟提出了一个与占统治地位的解决道德两难的方法——运用抽象规则的方法——不同的新方法将注意力集中在联系及如何在具体情况中保存联系上面。基里跟将这个不同的,但联系性更强的声音与女人联系了起来。
当今法学理论中的联系性女权主义强调,引起男女不平等的一个原因是女性特征(如抚育子女、同情和照顾他人)的价值被贬低;而男性特征(如自主、侵略性和不情绪化)的价值被抬高。与绝大多数男人不同,绝大多数女人不断要花去她们生命中的很大部分来充当无独立行为能力者的保姆,这项工作具有巨大价值却基本是无酬或低酬的。女权主义者在越来越多的训导中发出这样的忧虑:如果不能给这些“保姆”更多的社会支持,女性将仍然是不平等的。欧洲国家实行统一健康护理,为学前儿童日间护理提供公积金和其他支持家庭的计划,经常被列为模范(参见Mary Backer,Towands a Progressive Constitution,Fordham Law Review,2001,p.2007)。
批判性种族论女权主义作为一种对形式平等、支配理论和联系性女权主义者的批判,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批判性种族论女权主义者们注意到,许多女权主义尽管意图为所有女性说话,但实际上表达的是那些处境优越的白人女性的需要和关注。而对有色人种的女性来说,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种问题(如移民地位)错综复杂,互相作用;可能对于处境优越的白人女性有效的解决办法,对于满足她们的迫切需要可能毫无用处(参见Kimberlé Crenshaw,Demarginalizing the Intersection of Race an Sex,University of Chicago Legal Forum,1989,p.139)。该书中有一些后现代主义的观点,认为处境优越的白人理论家都是些本质论者,即将所有女性都视为是一样的(参见Angela P.Harris,Race and Essentialism in Feminist Legal Theory:A Black Feminist Critique of Antidiscrimination Doctrine,Feminist Theory and Antiracist Politics,Stanford Law Review,1990,p.581)。
尽管形式平等开始缺乏理论支持,但一些女权论点尝试用后现代主义弥补其不足。例如,后现代主义提供了解构范围与分支的工具。事实上,后现代女权主义的一个分支认为由于男性与女性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形式上的平等是可行的,现行的差异是社会造成的。任何认同差异的法律规则都必将是女性的一个威胁,因为法律上对差异的认同将被用来证明平等的合理性,并将限制女性,使其继续扮演传统的角色。而美国另外一个后现代女权主义流派倾向于全盘否定法律和任何通过法律进行改革的建议。
【参见“Gender and Law(性别与法律)”】
Victoria Nourse,"Passion's Progress:Modern Law Reform and the Provocation defense",Yale Law Journal(1997):1331.Dorothy Roberts,Killing The Black Body,1997.Robin West,Caring for Justice,1997.Joan C.Williams,Unbending Gender:Why Family and Work Conflict and What To Do About It,2000.Mary Becker,Cynthia Bowman and Morrison Torrey,Feminist Jurisprudence:Taking Women Seriously,2d ed.,2001.
——Mary Bec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