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feiture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58页(1235字)

从圣经和古代英国传统探究没收的根源,它是通过罚款和没收犯罪的工具来惩罚那些犯罪的人。英国普通法承认三种不同的没收形式:(1)赎罪物(deodand),是指没收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一个人死亡的物体;(2)当一人犯重罪或者叛国罪时没收他的全部财产;(3)法定没收,是指没收用来违反有关海关法和税收法的工具。在新独立的美国只有这种法定没收才被认可。一般来讲,法定没收的两种类型——属人没收和属物没收——成为美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属人没收通过没收财产惩罚刑法触犯者;属物没收是基于利用财产进行非法交易而没收财产,而不管财产所有者的罪行。属物没收的前提是一个法律上的假空(legal fiction),假定损害无生命的物体本身就需要惩罚,无论财产所有者是否有罪。

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没收制度一直处于休眠状态,在它作为反对毒品贸易的一个武器时才基本苏醒过来。这体现在一些法案的通过上。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联邦全面禁止和控制毒品滥用法案》(1970)。该法案对没收“非法”毒品、用于毒品的运输工具、源于毒品交易的金钱和通过毒品交易购买的“不动产”作出规定。另外该法案将这样的没收贴上了民事的标签,而不是刑事的,因而降低了证明没收这种财产必要性的门槛(参见相关刑事的和民事的举证责任)。刑事没收是基于犯罪者所犯的罪行,主要是对犯罪者进行罚款,但要求政府能够毫无疑问地确定罪行。另一方面,民事没收仅仅要求政府能够确立金钱、工具或者不动产与毒品交易存在联系的可能性。因此,该法案允许政府冻结未决刑事被告的财产。在开普林与德莱斯代尔公司诉美国(Caplin & Drysdale Chartered v.United States,1989)案和美国诉孟山都(United States v.Monsanto,1984)案中,最高法院拒绝了1984年《联邦全面没收法案》的抗辩,禁止政府冻结这样的资金,因为这将剥夺被告雇用私人律师的权利,从而违反了第六修正案关于聘请辩护律师权利的规定。

对民事和刑事没收法案提出合宪性质疑的另外两个突出问题是:对犯罪者不仅没收其财产,而且还要给予刑事惩罚(监禁或罚款),这是否违反了第五修正案的一事不再理(double jeopardy)条款,或第八修正案禁止过分罚款的规定。除了几个例外,最高法院驳回了这样的质疑,从而为政府在反毒品战争中继续依靠没收法这样强有力的措施铺平了道路。

【参见“Criminal Law Principles(刑法原则)”】

Jimmy Gurule and Sandra Guerra,Law of Asset Forfeiture,1998.

——Alfredo Garcia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