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ne,Harlan Fiske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620页(1761字)

斯通·哈兰·菲司克(生于新罕布什尔州切斯特菲尔得,1872年10月11日;逝于华盛顿特区,1946年4月 22日),他是一位法律教育家、律师、美国最高法院的陪审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1925~1941),首席大法官(1941~1946)。斯通是第一个大学教授当首席大法官的,而且他像民主党人爱德华·华尔特(Edward White)一样,他们是仅有的两个被不同的党的总统所任命的首席大法官。共和党总统卡尔文·柯立芝(Calvin Coolidge)首先任命了斯通为初级大法官;民主党的富兰克林·罗斯福将共和党人斯通提升为首席大法官。

斯通的法律事业发展通过两条路径。可能最重要的是他在法学院的工作,加上1910年被任命为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院长。斯通留在该位置直到1923年。作为一名法学教授,斯通以一名活跃的法学改革者身份写了关于信托受益者(trust beneficiaries)权利、银行家的责任以及合同(contracts)的特别形式等着作。作为院长,斯通最重要的遗产是建立了强有力的研究教员队伍和维护教授和社会主义者的言论自由(free speech)权利。同时,斯通有其第二事业,作为苏利文和克伦威尔事务所的公司律师,他从1923年直至1924年担当诉讼部的负责人。他被司法部长卡尔文·库里奇任命为总检察长。

作为一名初级大法官,斯通有独特的见解,与大法官路易斯·D.布兰黛丝(Louis D.Brandeis),小奥里佛·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和本杰明·N.卡多佐(Benjamin N.Cardozo)一起,反对“四骑士”(Four Horsemen)——一群总是反对罗斯福新政措施的大法官。斯通的独特见解从三个基本原则开展:第一,他认为宪法赋予适当层次的政府以权力去管理。第二,他坚持管理的权力必须随着条件的变化而改变,他是在莫海德诉纽约代诉梯保度(Morehead v.New York ex.Rel.Tipaldo,1936)一案中着重提出的这个观点。第三,当对关于政府改善经济问题的权力出现宪法性怀疑时,该怀疑总是按有利于立法部门而不是法院的方式解决。20世纪30年代后期,斯通的异议观点成为本国的法律。

作为首席大法官,斯通将其同事的注意力从经济规章制度问题上转向民权(civil rights)事务。确实,尽管他当首席大法官时间很短(1801年来最短的),斯通开始发展他最为着名的观点,即在美国诉卡罗雷产品(U.S.v.Carolene Products,1938)一案的第4注释中的肯定性影响的程序,并将其努力引导到取消全白人的初选(Smith v.Alwright,1944)。当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行政(executive)权力与公民自由相冲突时,斯通通常是后者的辩护人。然而,斯通确实支持对日本裔的美国人因不服从宵禁法律进行处罚(Hirabayashi v.United States,1943)及将他们放逐到集中营(Korematsu v.United States,1944)(参见Japanese Internment)。

斯通敦促大法官们在最后将案子加以论析(reason cases out at length),这是一种与他的前人不同的技术。然而大量的讨论产生了更多的不同看法,并增加了司法否定先例的现象,这些斯通没有一样可以缓和。确实,现代法院的高层次意见分歧始自斯通当首席大法官的任期。

Herbert Wechsler,"Mr.Justice Stone and the Constitution,"Columbia Law Review 46(1946):764.Alpheus T.Mason,Harlan Fiske Stone:Pillar of the Law,1956.

——KermitL.Hall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