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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十年代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请示(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03页(2346字)

三、扶贫开发工作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在今后十年,贫困地区要进一步克服“等、靠、要”单纯依赖国家的思想,更好地坚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树立信心,振奋精神,启动内在活力,最大限度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充分利用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式的生产建设,为改变本地区的贫穷落后面貌努力奋斗。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坚持和进一步采取行之有效的特殊政策与措施。

(一)对贫困地区的资源开发实行倾斜政策,有重点地安排一批骨干项目。过去我们对中西部的贫困地区投资少、欠帐多,而目前我国尚未开发的自然资源又主要集中在这些地区。开发中、西部贫困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不仅有利于改变这些地区的落后面貌,而且有利于国民经济长期、协调、稳定地发展。因此,国务院各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在“八五”和“九五”计划中,要针对贫困地区的自然资源状况,采取倾斜的扶持政策,有计划、有重点安排一批能够开发和利用当地资源,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骨干项目。现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扶持的范围,已经开始向经济发展比较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中、西部贫困省区扩展,这是一个好的开端,其他部门和系统也要这样做。在条件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安排贫困地区。

(二)继续增加扶贫资金和物资的投入。以下现有的各项扶贫资金、物资的规模不变:

中国人民银行“七五”期间每年安排由中国农业银行发放的十亿元扶贫专项贴息贷款、五千万元牧区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和财政贴息再延长十年,到二〇〇〇年。

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发放的十亿元老、少、边、穷开发贷款和四亿元贫困县县办企业贷款,中国工商银行每年发放的二亿元贫困县县办企业贷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每年发放的一亿元贫困县县办企业贷款。中国农业银行每年发放的三亿元发展贫困地区经济贷款,均延长到二〇〇〇年。财政部每年下达的八亿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继续投放,每年安排的二亿元“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保持不变。

物资部现行每年为各项扶贫资金配套的物资,要与各项扶贫资金的投放期同步保留。

在全国治理整顿完成以后,国家经济和财政状况好转时,再相应增加扶贫资金和物资。同时,要积极做好贫困地区利用外资和外援的工作。贫困地区所在省区都要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安排一些扶贫资金和物资。

各项扶贫资金、物资,要继续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性质不变、相对集中、配套使用、确保效益、各记其功”的原则使用。为了适应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新阶段的要求,要适当放宽中、长期开发项目的用款期限。

(三)制定促进贫困地区发展的区域性特殊政策。应明确,国家和地方经批准和各项特殊优惠政策不变。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贫困地区发展的实际状况,及时调整贫困地区的贷款、能源、原材料供应的数量,并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特殊照顾。考虑到贫困地区的特殊困难,对贫困县的国库券和其他债券的任务,继续实行少分配或不分配的政策;对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户,继续给予减免农牧业税的照顾。鉴于贫困地区乡镇企业起步晚、基础差,应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采取鼓励政策,支持其发展。由于贫困地区地域偏远,运输成本高,导致商品价格上升,应增加平价汽油、柴油的供应。应把“以工代赈”搞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坚持下去。

(四)继续动员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企业、科研单位、大中院校,以及社会各界,广泛开展了扶贫济困的活动,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这不仅增强了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感情,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了机关和干部队伍的建设,而且有力地促进了贫困地区的发展,应长期认真地搞下去,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组织党政机关干部下基层的通知》(中发[1990]3号)精神,结合本部门的调查研究、培养锻炼干部和机关的思想建设,继续开展扶贫济困活动。每个部门要重点联系一片贫困地区帮助脱贫致富,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不脱贫,不脱钩。贫困地区的省、地、县机关也要根据这一精神和原则,继续发展扶贫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健全、稳定扶贫机构。贫困面较大的省、自治区和贫困地、县,都要把脱贫致富作为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日程,继续抓紧抓好。各级领导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动手,直接抓点,切实抓出成效。并选派精强干的干部到最困难的贫困县、乡、村去开展工作,尽快改变那里的面貌。同时,要搞好扶贫开发机构的建设。现在,中央和有关省区以及贫困面较大的地、县,都已相继建立了扶贫开发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明确了工作职责,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工作网络。但由于已经建立的这些扶贫开发机构大多尚未列入政府行政序列,直接影响机构和人员和稳定,扶贫任务长期性与扶贫机构和人员临时性的矛盾十分突出,不利于有效地开展工作。因此,建议各有关地方在编制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把扶贫开发机构纳入政府的行政序列,以稳定队伍,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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