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育法令》颁布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853页(959字)
独立后,为了改变教育和文化长期落后,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马来西亚政府把开发人力资源、发展民族教育摆到重要位置上。1957年3月,马来西亚立法议会通过教育法令,以取代《1952年教育法令》,称为《新教育法令》。主要内容包括:①承认马来语为国语和主要教学语言。②国民学校将实行用马来语作为教学语言的教育,并改称为标准学校,而使用非马来语的学校(英语、华语、印度语)将被称为标准型学校,如英文标准型学校、华文标准型学校等。③父母可为孩子在小学阶段自由选择用4种教学语言中任何一种教学语言的学校,但超过小学阶段的华语或印度语考试(即初级教育文凭、马来西亚教育文凭和大学预科文凭考试)政府将一概不予举办。标准学校定英文为必修课,华文标准型学校定英文、马来文为必修课,英文标准型学校定马来文为必修课,印度语标准型学校定英文、马来文为必修课。④小学生修业6年,毕业后可进入中学或两年制职业学校。⑤中学教育除以马来语作为教学用语外,还可用华、英、印度语作为教学用语,但规定必须采用共同课程纲要和时间表,并强调对学生灌输马来西亚观念,“使马来西亚式的价值观念和文化素质充分体现在所有的小学、中学的教育中”。此外还规定不再容许各个种族自行发展各自的教育事业。
《新教育法令》在法律上确定了教育的特殊地位:“马来西亚政府向大众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是实现国家发展和民族统一的重要手段”;阐明了国家的教育政策,即建立一个国家的教育体系以满足全民族的需要,促进其文化、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为日新月异的发展准备一套以国家语言为教学工具的教育制度。《法令》把重点放在小学教育上,规定小学教育必须内容统一、课程统一,但允许用各民族语言作为教学用语。小学用多种语言进行教学,是马来西亚小学教育的特点。《法令》要求全面彻底地在全国不同民族各类学校中推行统一的教育制度,实行严格的集权制教育管理体制;规定马来语为国语,从而限制和排挤了非马来语学校的发展;强化了政府对教育的权限,规定了各种族进入高等教育的比率。《法令》为马来西亚教育事业奠定了法律基础,并提供了推进教育马来族化的指导原则。《法令》颁布后,华文学校受到严重打击,并引起其他种族的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