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保值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5页(423字)
又称黄金条款。在国际支付中,为了避免因为汇率变动而造成结算货币的升值或贬值从而使交易一方蒙受损失,债权债务双方在合同或协定中规定一定的重量或成色的黄金或签约时的黄金价值,以此作为偿债的标准,达到保值目的的条款。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货币不再自由兑换黄金,但按照1945年创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定,一般货币仍保有一定的含金量。为保证应收货款在合同结算日时的价值仍与合同签订之时的价值相等,交易双方可在支付协定中订明黄金保值条款,即订明,如果结算日结算货币贬值或升值,须按双方签约时的含金量折算货款支付,这也使得一些国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时不致因为本国货币经常贬值而难以筹借到款项。70年代美国停止了对外按官价兑换美元,美元两次宣告贬值。1978年4月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取消黄金作为各国货币的定值标准,各国货币含金量不复存在,黄金价格迅速上升,黄金保值条款也因此失去了保值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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