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3页(270字)
1979年6月25日由交通部颁布。适用于调整港、航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港、航之间加强联系,紧密配合,既有分工,又有协作,责任明确,做到一线相连,环环紧扣。共计11章51条,分别是:承运和验收、配载、装船、运输、卸船、到达和交付、交接责任、集装箱和分节驳运输、记录编制、事故处理、货物质量统计。本规则虽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均属于水路货物运输的行政管理规定,但各自的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旨在调整水路货运单位与港务部门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则直接针对水路货运单位的营运管理。
上一篇:水路运输的营运管理
下一篇:起运港的主要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