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货人的赔偿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6页(420字)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发货人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或者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本身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那么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则对这种损失负赔偿责任。对危险货物在发货人的赔偿责任方面有特殊规则:(1)发货人应以合适的方式在危险货物上加明危险标志或标签。(2)发货人将危险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任何代表时,应告知货物的危险特征。必要时应告知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果未经发货人告知而多式联运经营人又无从得知货物的危险特征,那么发货人应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载运这类货物而遭到的一切损失负赔偿责任,或视情况需要,可随时将货卸下,销毁或使其无害,但须给予赔偿。当然任何人如果在多式联运期间接管货物时已得知货物的危险性,则不得援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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