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政府采购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9页(439字)

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针对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条款。政府采购行为对国际贸易有着重大的影响,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已经为政府采购货物的行为确立了必须遵守的准则(参见“政府采购协议”)。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的政府采购条款要求各参加方政府采购服务时,也必须遵守根据国际政府采购协议而承担的义务。其中主要的义务有:(1)不得故意或实际上给国际间的服务贸易设置技术要求上的障碍;(2)按照政府采购协议所规定的投标程序公开招标;(3)及时公布政府采购服务的各项法规。由于政府采购行为有时涉及到国家安全,政府采购协议本身也把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府的货物采购行为排除在制约范围之外(如武器弹药的采购等)。而政府对服务的采购、涉及国家安全的面更广,因而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三条)和国民待遇原则(第十七条)暂不适用于服务贸易的政府采购。例如,政府录用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劳务采购)时就可以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而只限于任用本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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