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3页(625字)

美国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规,也是国际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规。1890年,鉴于当时美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出现的垄断现象,美国俄亥俄州共和党参议员约翰·谢尔曼向国会提出《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危害的法案》,国会参众两院经过讨论,正式通过该法案。《谢尔曼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美国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防止个别企业对某一行业的垄断过度膨胀而得以利用其强大的市场势力、以致对美国的资本主义制度本身造成损害。《谢尔曼法》共有8节,其最重要的是第1节和第2节。《谢尔曼法》第1节规定,任何妨碍州际的或者对外的贸易或商业的合同、托拉斯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联合或共谋均为非法。任何人订立上述合同、参与上述任何形式的联合或共谋应被视为犯有重罪。如该罪成立,法院应判处犯罪公司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犯罪个人不超过10万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3年刑期的有期徒刑、或罚款与监禁并判。《谢尔曼法》第2节规定,任何人从事垄断、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以实现对州际或对外贸易或商业的任何部分的垄断,均应被视为犯有重罪。如果该罪成立,法院应判处犯罪公司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犯罪个人不超过10万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3年刑期的有期徒刑、或罚款与监禁并判。除了刑事制裁外,该法还规定,允许法院发布禁止违法行为继续的禁令、政府没收违法者拥有的财产以及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以此制止限制竞争的行或垄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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