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次要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5页(359字)
又称合同普通条款。合同中除主要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次要条款也是合同具体内容的组成部分,也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欠缺次要条款,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成立和效力,当事人不能以次要条款欠缺为理由推翻已经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主要条款具备,次要条款有所欠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或者当事人通过协商同意后予以补订。如果不能及时补订,则应在合同履行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履行要求履行。一般合同中常见的次要条款主要有包装要求、交货地点、运送方法、验收程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等,如经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也可将上述某些事项列入主要条款之中,所以主要条款和次要条款的区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具体哪些条款属于次要条款,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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