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8页(624字)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以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合同,或称本约。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大陆法中,预约也可细分为双务预约和单务预约。预约当事人双方负有订约义务者,为双务预约;预约当事人一方负有订约义务者,为单务预约。如果预约义务人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预约权利人可以请求其履行,或者申请法院以判决代其意思表示。预约义务人不履行订约义务时,还需承担财产责任。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590条规定:“如以定金预约买卖时,缔约当事人各方得以下列方式解除约定;交付定金者,失去其定金;接受定金者,加倍返还其所受的定金。”预约订立后,本约订立前,预约可能因一定的事件或行为失去其效力。德国民法典第610条规定:“约定为消费借贷的人,如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明显受损害有危及返还请求权者,在发生疑问时,得撤回其约定。”奥地利民法典第936条规定。如因情势变更,致毁灭原有目的的。或一方对他方丧失信任时,预约失去其效力。日本民法典第589条规定;“消费借贷的预约,于日后当事人一方受破产宣告时丧失效力。”我国法律对预约没有明文规定。近来,在技术交易和横向经济联合过程中,预约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很多当事人都是先订立一个预备性的协议,然后再根据这个协议订立正式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预约又被称为意向书、意向协议、协议。英美法上有所谓买卖和买卖预约之分,预约是指期货交易,这和大陆法所说预约的含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