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9页(862字)

国家商检机构为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防止检验失误,保护贸易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预防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4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作出复验结论。国家商检局根据《商检法》规定,于1990年1月11日发布《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试行)》,对报验人中清复验的时限、条件和商检机构进行复验的人员条件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共计12条。主要规定有:(1)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在收到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15天内提出,填写复验申请表并附有关单证,通过信函申请复验的时间以寄出信函的时间为准;商检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接受复验。(2)报验人对申请复验的商品须保护原报验商品的包装、铅封、质量、数量、标志,不得动用、更换。(3)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在受理后30天内完成复验并出具复验结论书,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验时间,但不得超过70天并需向报验人说明。(4)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应组织专家复验组进行复验工作,按规定独立地进行工作。(5)复验应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①审查报验人的复验申请表及其他必要的资料;②审查原检验的检验依据(包括标准、方法);③调查审核原检验的程序及检测操作过程;④核对商品的批次、标志或标记、编号、质量、重量、数量、包装等外观状况;⑤确定复验标准及检测操作规程并确定复验的取样方案;⑥对样品进行测试;⑦审议、判定复验结果;⑧作出复验结论并出具复验结论证书。(6)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复验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验结论后5天内申请国家商检局复验。国家商检局的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7)复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应对原检验工作予以评价。如属原商检机构责任的,其复验的费用由原商检机构负担。不属原商检机构责任的,报验人应规定交纳复验费用。这时所指的复验,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第二次检验,也不同于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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