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加工装配业务的关税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3页(501字)

为促进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国家在关税上给予的优惠措施。主要有:(1)加工装配业务项下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以及生产用燃料油,进境时凭海关核发的《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免征进口税。进口料、件必须全部加工成品出口。因故转为内销或因外商单方面中止合同,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内销以抵偿工缴费的,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并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进口补税手续。(2)加工装配业务项下用工缴费偿还的或由外商免费提供的进口属于加工装配生产项目所直接必须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仪器、安全和防治污染设备、厂内使用的装卸设备,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或厂房装修的数量合理的村料,准予免税。但生产用车辆、运输用燃料等仍应照常征税。(3)加工装配合同履约后,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剩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经批准内销,可免证免税,其超过部分免证按料、件征税。加工完毕后剩余的边角料、副次品,根据其实际使用价值,由海关确定征税或减免税。(4)加工装配出口的产品免征出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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