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4页(557字)

海关在与货物、物品所有人共同协商确定货物、物品的受损程度并据以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后向货物、物品所有人发出应予赔偿额的书面通知。《海关法》第54条规定,“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或其部件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确定。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因而当事人在收到《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后,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货物、物品的受损程度,并以此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偿一律用人民币支付。但有下列情况海关不予赔偿:(1)由于当事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2)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扣留或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的;(3)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物品的毁坏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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