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0页(280字)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法律凭证,代表机构凭具《登记证》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其业务联络活动。根据1983年3月15日颁布施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登记,收取登记费,发给登记证和代表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批准文件、登记证、代表证到公安、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居留及其他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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