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4页(736字)
海洋环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属环境保护条款。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二部分的题目。共11节45条。其主要内容:(1)成员国的基本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在采取措施的同时,不应直接或间接转嫁损害或危险或将一种污染转变为另一种污染。(2)成员国进行合作和技术援助的规定。成员国应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促进对发展中国家各方面的援助方案以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提供适当援助,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以尽量减少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重大事故的影响;提供关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适当援助,特别对发展中国家。(3)进行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国际与国内立法,其项目涉及陆源污染、国家管辖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国际海底活动的污染、倾倒废物的污染、船舶污染、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4)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法规的执行。公约依污染源,行为地(包括损害地)以及污染者的态度确定了船旗国、沿岸国、港口国三者平行执行制度。①船旗国执行。要保证悬挂其国旗的船只遵守关于防止船污的一切法律规章及标准,并对上述船只的违法,制定严厉的惩罚制度,其程度足以防止这类违法行为的再发生。②沿岸国执行。沿岸国提起司法诉讼要依3种情况而定,即船舶所处的位置、违章行为发生何处、行为后果严重到何程度。如有明显根据认为船舶在领海内航行时,违反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污染的有关规则,即可进行实际检查直至提起司法诉讼。③港口国执行。当船只自愿位于一国港口或岸外设施时,港口国可对该船在公海上的违章事件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可提起司法诉讼。除上述规定外,该部分还规定了国家的主权豁免及国家责任等内容。该部分在巩固和完善海洋环境方面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