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综合性经济特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9页(653字)
新加坡在其自由港政策的基础上,划出一地区以优惠条件吸引外资集中设厂,进行出口加工的特定地区。新加坡自1819年辟为自由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战后,它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大的出口加工区,自1961年以来,共办了20多个工业区,其中规模最大的是裕廊工业区,区内还设有自由贸易区。1979年,新加坡政府还设立了肯特岗科学技术园区。近年来,新加坡先后颁布了《新兴工业免税法》、《原有工业扩展减免税法》、《产品外销企业减税法》等法规。其主要内容有:(1)外国公司在工业区内投资办厂,头5年免缴公司所得税;对以外销为主的企业,在免税期满后,仍可享受特别的税率优待;对高级科技工业及新兴工业,免税优待可长达10年;(2)生产高级技术产品和专门科技工业企业,在遇到财政困难时,可向新加坡经济发展局申请财政援助;(3)区内外资企业15年内可以享受只征4%的出口利润税优惠,通常的出口利润税税率为40%;(4)工业区及贸易区内,凡进口新加坡国内尚不能生产供应的原料、机械设备,则豁免进口税;(5)区内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其中机器、动力设备的折旧率为13%,为期3年;(6)放宽外汇管制,外资资本及利润收入等允许自由汇出;(7)外资企业可以雇用外籍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受限制,并获得入境方便;(8)外资企业在区内投资办厂,有为新加坡培训技术人员的义务,每培训1名职工,可得到政府3000~9000新加坡元的津贴;(9)外资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独资经营或合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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