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2页(224字)

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过程中,将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使双方或仲裁庭都听得懂的语言的人。翻译人一般可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而配备,也可委托他人或是仲裁机构代为寻找。翻译人只对翻译的内容负责。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9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在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不懂中文,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可以提供译员,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这里的译员就是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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