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商会仲裁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1页(330字)
在普通法院之外,汉堡商会以解决各种争议,特别是商人之间的争议为主的设立的仲裁机构。具体任务是多方面的,不仅关于买卖合同的争议可以提交仲裁,还有合伙合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保险合同等亦可仲裁。仲裁法庭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行规定审理程序。1904年汉堡商会的《汉堡地方商业贸易惯例》第20条规定:通过“友谊仲裁”或“汉堡仲裁”,以解决质量纠纷和一切从营业中发生的意见分歧。其后,经过1927年、1931年、1951年、1956年、1958年各次修改,该条款修改为“仲裁涉及的范围不仅是质量方面的问题,还包括由这种商业行为所发生的一切其他争议点,其中特别包括法律问题。”这就是有限影响的“汉堡友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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