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房屋税仲裁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2页(1059字)
日本对其国内的外国人租留地的房屋税问题,引起争端,1905年经仲裁解决。日本在1854至1869年间与欧洲国家签订了通商航海条约,这些条约允许外国人居住在日本某些指定的地区。根据这些安排,在东京、横滨、长崎、神户和大阪等地分别建立了外国人租留地。但日本政府不许外国人拥有土地所有权。政府买了外国人租留地区内的私人土地租给外国人。租约规定外国租户,租户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可以永久使用租地,条件是租户每年应交纳固定的地租。载有这种权利的租约称为“永久租约”。在1894年和1894年以后,日本成功地“根据平等互利原则”与有关欧洲国家修改了它们的通商航海条约。根据新约,外国人租留地当时的现有法律地位被取消,那些地方并入日本相应的郡里。修改后的条约包含下列条款:“土地并入郡时,规定财产存留在上述租留地里的现有的永久租约将得到确认,对于这些财产,除现有租约中规定的条件外,不附加任何别的条件。”争端就发生在这些规定上面。修约前,没有对外国人征收任何直接税,但修改后,决定对在永久租约地上兴建的房屋征收房屋税,理由是不再给予外国人以治外法权。英、德、法及其他国家相继对这种税收措施提出抗议。日本则坚持主张对这些房屋征收房屋税是正确的,因为永久租约中涉及的土地和在这种土地上兴建的房屋是两种不同的财产。这个问题的争端未能以外交谈判方式解决。不过,因日本和有关国家都是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的签字国。日本建议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这建议获得英、德、法的同意。因此,仲裁协定书于1902年8月28日在东京签订,有关各国同意将争端提交给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这是提交该法院的第三个案件。争议中的问题是:“上面援引之条约及其他约定的规定,是否反对根据日本政府或代表日本政府同意的永久租约规定的土地免税,还是对土地和在该土地上兴建或以后可能兴建之任何形式的建筑物,免除任何关税,税收、费用、特别税以及租约上明文规定的条件以外之任何条件。”日本选择了一野本殿为仲裁人,其他国家一致选出法国人路易·雷诺为仲裁人。两仲裁人共同协议选出的挪威籍人格列杰斯·格南为仲裁人。法庭裁决在1905年5月22日宣读,多数票支持三个原告国的诉讼主张。裁决支持房屋税的免除即使在条约修改后仍应继续实行这种解释,其主要理由是:争议中的土地是为了兴建房屋而租借的,在修改条约前的很长一段时期里,房屋和土地都免除有关租约明文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税收、费用或特别税,而修改后的条约中也没有明文规定免税只限于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