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被适用的外国法的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86页(949字)
法院根据合同的规定或有关法律确定涉外经济合同争议应适用的外国法律以后,为确切无误地适用该法律,对被适用的法律和方法进行证明。证明外国法的方法主要有:(1)当事人证明外国法。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制度,具体方法有:第一,由当事人协议证明外国法。即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应被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和效力有统一理解时,可向法院提出一项协议声明。据此,有关法律规定如同一件事实,无需再加以证明而被适用。第二,如果双方对所适用的外国法有争执,各方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由法院最后决定采用的法律。外国法必须由专家或鉴定人予以证明。例如,在英国,除外国法官或开业律师具有证明外国法的当然资格外,殖民地总督、大使、大使馆工作人员、副领事、公证员、法律教育协会成员、罗马、荷兰法律师也可证明外国法。在特殊专业领域内,主教、批发商和银行经理也可以凭藉其职业或行业关系证明与他们有密切关系的那部分法律。由于英国将外国法作为事实,它对证明的外国法是不进行调查的,仅作为证人提供的证据予以审查。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证明外国法,或是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不充分,或是外国法无法予以证明,英国法则采用类推的方法适用英国法。(2)由法院证明外国法。这是相当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外国法由法官负证明的责任,并不排除专家和有关部门向法院提供证明外国法的材料,在相当多情况下,法院还需依靠专家和有关部分使被适用的外国法得到证明。(3)由当事人和法院共同证明。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在强调法院应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同时,也强调当事人在法官不知外国法及内国习惯时,也负有证明的责任,其中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国法律条文、书本、案例等。但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材料,必须经法院调查和证实。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由我国适用的外国法,主要应由我国法院负责证明,同时,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当事人、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该国驻华使、领馆,中外法律专家向我国法院提供有关该被适用的外国法的条文、书本、案例等一切书面证明材料。如果通过以上几种途径仍然不能查明外国法内容的,可以参照我国相应的法律处理。我国与法国、波兰、比利时等国家订立的司法协助协定,把相互证明外国法列入了司法协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