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经营期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3页(258字)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各方商定并在合同中规定的合资经营项目的期限。
根据我国法律:(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可以不约定。(2)合营期限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3)合营各方如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前6个月,向审批机构报送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
审批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批复。经批准延长合营期限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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