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的撤回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3页(362字)

在接受生效之前,受盘人将取消接受的通知送达发盘人的行为。

接受于送达发盘人时生效。接受通知发出后在未送达发盘人,即未生效之前,如发盘人发现接受有误,或情况突变或其他特殊情况对其不利,受盘人得撤回接受,但接受撤回的通知必须于接受通知到达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和第22条关于发盘和接受得于撤回的规定是基于法律的一般原则制订的。该一般原则是:第一项通知可为第二项通知所撤回或更改,如果第二项通知先于第一项通知到达被通知人。

接受得予撤回,但接受通知一经送达发盘人即不得撤销。接受于送达发盘人时生效,接受生效时,合同即成立。撤销一项已生效的接受无异于撤销一项已成立的合同,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为任何一方当事人擅自撤销或更改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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