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船舶及其他运输工具过境自由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02页(353字)

关贸总协定对缔约各方之间有关“过境运输”的规定。

关贸总协定第五条规定:“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方领土的过境运输,有权按照最便于国际过境的路线通过每一缔约国的领土是一种自由”。该条款并规定货物、船舶及其他运输工具,经由一缔约方的领土通过,不论有无转船、存仓、起卸或改变运输方式,只要通过的路程是全部运程的一部分,而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又在运输所经的缔约方的领土以外,均应视为经由这一缔约方领土的过境运输,这一缔约方不得以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的国籍、来源地、出发地、进入港、驶出港或目的港的不同,或者以有关货物、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所有权的任何情况,作为实施差别待遇的依据。

该条款的核心内容即对缔约方之间的“过境运输”应按无歧视待遇原则来处理,在法律上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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