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08页(414字)

大部分国家制定本国海关税则的基础。

是在日内瓦统一税则目录的基础上,由“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于1948年编制的,其基本思想是增编包括章及目在内的目录草案,以保证各国海关对货品分类的一致。草案于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开会审议通过,命名为《布鲁塞尔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并经有关国家签署了《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同意使用这个目录。公约自1959年9月11日生效。通过实践,各国发现布鲁塞尔目录尚有许多不足之处,需修改完善,并于1955年7月通过了修正草案,以后又经三次修正。

1975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将布鲁塞尔目录正式改名为《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目录被组合成21类99章1011个税号。

至1987年12月31日止,目录公约拥有52个缔约国,缔约国必须按照此分类目录来制定本国的海关税则。此外,还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际使用以此分类目录为基础的海关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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