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船前检验独立审查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8页(705字)
关贸总协定装船前检验协议针对审查出口商所提出的申诉意见而确定的、独立于任何缔约方政府的审查程序。
这一独立审查程序的实施过程是:(1)如果出口商认为装船前检验过程中的某些行为或检验结果不客观或不公正、并且由此而发生的争端又未能通过磋商得到解决,出口商可正式向装船前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诉意见,在提交了书面申诉意见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及其以后,与此争端有关的任何当事方均可要求把争端提交给独立的装船前检验审查机构进行调查。(2)独立的装船前检验审查机构由装船前检验机构的组织所派出的代表和出口商组织所派出的代表联合组成。(2)为此世界上一些主要的经济贸易中心应制定一份备用的专家名册,被提名的备用专家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代表装船前检验机构的组织提名,第二部分由代表出口商的组织提名,第三部分由以上双方共同提名。
备用专家名册应根据情况变化每年进行调整。
(4)当有关装船前检验的争端提交给独立审查机构调查时,便可在适当的地点从备用专家名册中挑选三名专家组成专家小组(从每部分提名中各挑选一人),从第三部分中挑选出来的独立的贸易专家不受任何方面的反对,并由他担任专家小组的主席。如果争端各方同意,也可以从第三部分提名中挑选出一位专家来单独执行调查。
(5)独立审查机构的工作目的是,确认在有关的装船前检验过程中争端各方是否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为各方提供申诉意见的机会。(6)独立审查专家小组应该在提出独立审查要求之日起的10天内作出审查结论,并通知争端各方。(7)争端各方应遵守独立审查机构的审查裁定,若有不同意见应积极进行磋商、或者付诸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