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确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2页(665字)

实施反倾销行为前的重要步骤,《反倾销守则》的重要条款之一。

对某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前提之一就是要确定该产品存在着倾销的事实。《反倾销守则》第二条第1款对倾销所下的定义是:在正常贸易中某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某一产品的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应被视为倾销商品。该守则第二条第3款规定,“相同产品”一词指一种完全一样的产品,即在所有方面与被调查的产品相似;或在不存在这种产品时,指另外的产品,虽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似,但在物理性能、技术和(或)化学特性和适用或使用方面,与被调查的产品非常近似,这些产品的细小差异,例如式样的变化、质量的不同,可以认为是与该产品相同的。

如果产品不是直接从原产地国家进口,而是从中转国出口到进口国时,产品自出口国售给进口国的价格通常应与出口国的相应价格进行比较。当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一般贸易中无相同产品销售时,或由于市场的特殊情况致使这种倾销差额无法加以适当比较时,应通过与出口到任何一个第三国的相应的相同产品价格比较来加以确定(这种价格可能是最高的出口价,但必须是一种有代表性的价格),或者与原产地国家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其他费用以及利润,来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存在着倾销。上述产品价格之间的比较所存在的差额(即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或第三国的销售价格高于向进口国销售的价格差额)即为倾销幅度。

倾销幅度的确定是有关当局实施反倾销临时措施以及最终征收反倾销税的最主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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