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1页(902字)

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就其所能受理的争端所作的范围限定。

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只受理缔约方之间所发生的与总协定及其体系内所有协议的规则有关的经济贸易方面的争端。当某个缔约方就某项争端要求关贸总协定成立一个专家小组时,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便告开始。虽然这个程序在解决国际经贸争端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有些十分复杂的争端可能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得以最后解决,有些与政治冲突纠缠在一起的经贸争端则可能无法解决。政治与经济贸易利益总是存在某种联系的,在具体问题上这种联系有时更强烈些,有时则可能较弱一些。

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面对争端解决投诉有时会发觉难以实施,有关的争议案通常都表现为强烈的政治性质。对于那些虽然对缔约方之间的贸易有很大影响,但争议的主要方面不是贸易问题而是政治问题的争端解决投诉,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便会持不受理态度,并说明作为一个多边贸易协定体系它不能超越其范围行事。

为了不使贸易和政治问题纠缠在一起,对于所有争端解决投诉,理事会都要审议其是否与关贸总协定体系的规定有关,及是否可以按照总协定的规定去处理,然后才决定是否组建专家小组。关贸总协定体系的情况表明,对基于政治原因的贸易争端,当事缔约方通常都不会轻易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对这种争端的辩论往往只限于在关贸总协定理事会中进行,而理事会则总是回避政治方面的问题,并且不对这类诉案下结论。例如1982年因福克兰(尔维纳斯群岛)群岛军事冲突,导致欧共体成员及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限制阿根廷商品进口一案,争端各方都未要求成立专家小组来调查处理,但在理事会中的辩论则持续了半年多。

1983年5月尼加拉瓜诉美国降低对其食糖进入美国的配额一案同样有着很浓的政治色彩,但尼加拉瓜以美国违反无歧视原则而要求成立专家小组,理事会在审议之后把这一投诉纳入了争端解决程序,并于1984年3月批准了确认尼加拉瓜申诉书中主要内容的专家小组报告,从而要求美国修改配额措施。这一诉案表明,对于有些争端是可以将政治问题和贸易问题分离之后加以解决的,而关贸总协定解决争端程序则能够最大程度地解决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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