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9页(1013字)
具体规定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宗旨、原则、范围、审批权限及其监督管理的法律性文件。
该办法由国务院于1979年9月3日颁发施行,共22条。它对于指导和推动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开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有:(1)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要以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为主要目的。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多搞劳动集约产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厂房设备,同现有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结合进行。
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条件和特点,制定发展规划。要因地制宜地发展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发展高级加工产品,逐步改变出口商品结构。
(2)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凡是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平衡、产品不涉及国外市场配额和用汇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报国家计委,并抄报国家经委、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贸部和主管部备案;凡涉及上述问题、用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事先报国家计委会同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3)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外汇收入,要在银行单独开户,单独结汇,以利于考核企业经营活动的成果;外汇收入除按规定留成外,其余部分必须按规定上缴。
(4)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所需原材料、辅料和包装物料、零部件、设备的进口,一律免征关税和工商税。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进口以及产品出口时,应填写明细单向海关申报,凭以免税放行。(5)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尽先由地方、部门和企业从更新改造资金、技术措施费、利润留成收入中解决,或者由地方和部门从自筹资金中解决。必要时可由有关银行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6)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设备和物资,在运输、生产和储存过程中必须办理保险时,应在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中加以规定,明确各方、各段应负的责任。(7)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由于生产方面未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索赔,在企业、地方或部门外汇留成中支付;因非生产方面未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索赔,由有关责任方面支付;对外商未履行合同的索赔,由外贸部负责办理。所有各方面的经济责任,都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8)加强经济情报工作,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工作中要注意调查研究,分析行情,积累资料。
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加工装配办公室负责联系推动,进行统一安排,综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