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5页(551字)

规定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变更和终止、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1992年5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同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10章143条。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公司设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章设立,规定了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人资格、注册资本、设立程序、发起人责任等;第三章股份,规定了公司的认股方式、股份类别、股票、增资和减资等;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规定了股东的权利、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等;第五章董事会和经理,规定了董事的条件、董事会的职权、董事长的职权、经理的职责等;第六章监事会,规定了监事会的成立及其职权;第七章财务与会计,规定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积金、公益金、股息、红利分配的方式等;第八章合并与分立,规定了公司合并、分立的原则、程序,合并、分立协议的主要内容等;第九章章程修改,规定了公司章程的修改原因及修改程序;第十章终止与清算,规定了公司的终止原因,普通清算的程序以及破产清算等。该暂行规定的公布施行,对确立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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