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5页(894字)

又称国际公司、宇宙公司、环球公司。

一般是指资本输出国的大型垄断企业,以本国为基地,通过输出企业资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分别设立分支机构、部分参股的合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从事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垄断组织。作为一种国际性垄断公司,它具有下列基本特点:(1)以母国为基地的跨国化,跨国公司一般由一个主要公司——母公司和分布在各国一定数量的附属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所构成,但各附属公司仍以母公司为中心,以母国为基地服从于母国垄断集团的控制、支配和管理。

(2)追求战略目标的全球化,它以整个世界为目标,来安排投资、生产、销售及科研等经营活动,以牟取高额垄断利润。(3)公司内部管理体制一体化,跨国公司在经营管理体制上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和母公司的高度集权化,涉及投资、股权比例、资金筹措、发展规划、原材料采购、人事安排等必须在全球范围内权衡斟酌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均控制在母公司手中。

(4)经营活动方式灵活多样化,跨国公司既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又大量采用各种非股权安排形式,如通过许可证、管理合同等方式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术团体以及经济界、法律界人士从跨国程度、股权拥有、决策和控制、部门和活动、公司规模、地域分布、经营策略和动机等方面给跨国公司提出了种种划分标准。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中明文规定:跨国公司是一个企业。这个企业应具备如下特征:组成该企业的实体分设在两个以上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套决策办法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政策;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实体能对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由于跨国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全球性的组织、灵活的经营方式以及先进的管理系统,对基地国和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和外交政策产生巨大影响,因而引起各国和一些国际组织,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严重关注。目前,跨国公司已成为当代世界经济、科学技术、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经济领域内最活跃最有影响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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