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62页(246字)
一方以动产交付对方,对方同意代为存放的关系。
如运输部门为旅客寄存随身携带物品,旅馆、浴池、游泳池、存车处等服务单位或公共场所为公民寄存衣着、物品、车辆等。寄存关系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这一关系在一方接受物品并交给对方领物凭证后成立。当寄存人交出领物凭证时,存放单位即应将物品返还对方。
如因可归责于存放单位的事由使寄存物遗失、毁损、存放单位应负赔偿责任。寄存人遗失领物凭证,应即向对方挂失,并提供证明,经对方审查无误后始得领回寄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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